否认企业行为后 签单购货谁来“埋单”?
作者:龚甜 周加亮 发布时间:2009-07-27 浏览次数:627
本网无锡讯:签了收料单,供了货物,最后购买方却以并非企业行为为由不认账,拒绝付款。供货方多次追款未着,无奈诉至法院。近日,无锡南长法院就一起水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08年9月至10月,在无锡腾龙公司承包经营某军区招待所的餐厅(兴宏宾馆)期间,腾龙公司向华玉泉购买了各类水产品合计人民币52047.6元。华送货时,皆是由餐厅工作人员徐明签收。但水产品都被餐厅用完了,龙腾公司欠其的货款仍然没有支付。因此,华诉请法院判令龙腾公司支付其货款52047.6元。
龙腾公司则辩称,公司承包兴宏宾馆期间,与供货商都签有书面供货协议的。而华并没有提供书面合同,公司也没有收到过华的货物。同时,徐明不是本公司聘请的,而是兴宏宾馆的工作人员,所以徐签收的货物公司不允认可。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在龙腾公司承包兴宏宾馆期间,华玉泉向兴宏宾馆供应水产品合计52047.6元,并由徐明签收,虽然徐明到底是龙腾公司还是该军区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存在争议,但其在兴宏宾馆工作的事实是确认的,且其本人明确表明签收的华所送货物用于兴宏宾馆,应认定华所送货物兴宏宾馆确已收到并使用。龙腾公司的抗辩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龙腾公司向华玉泉支付货款人民币5204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