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依照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仍属限制交易的对象,不具备交易身份的主体即使订立了买卖合同并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目前仍难以通过诉讼成为房主。723,原告吴老伯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诉讼得知,自己7年前与被告女士订立的农居房买卖合同至今仍属无效合同,但通过调解他除了拿回2.8万购房款外,另外从李女士处还得到1.4万的补偿。

日前,家住南通市百花新村的吴老伯得知他七年前购买的位于南通市郊的农村老院子即将面临拆迁,心里十分高兴,觉得终于可以得到高额回报,但等了几星期也不见拆迁公司人员上门协商拆迁事宜。一打听才知道拆迁公司已与原房主李女士签订了拆迁协议。怎么房子都买了7年多了自己竟还是个“局外人”?一怒之下他将女士推上了被告席。20025月,吴老伯支付2.8万元从被告女士手中购得其位于城郊农村的5间平房,并用于对外出租。其间,吴老伯也曾多次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女士总是以各种理由搪塞。直到今年年初,买的房子面临拆迁,吴老伯才着起了急。本准备通过打官司给自己维权,到法院才知道自己原先的买房合同根本就没有法律效力。看着到手的房产得不到法律承认,老吴心有不甘,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女士给与其适当的补偿,才化解了双方纠纷。

法官提醒:农村房屋买卖、转让目前仍属于法律“禁区”,只有具有同村村民主体资格、经相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买卖、转让合同才受法律承认。在法律和政策没有明确“开禁”的情况下,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与农户订立的买卖、转让合同一般均属无效合同。另外,合法房屋买卖也应当及时进行产权主体变更登记,以免因此陷入购房陷阱,致使自己利益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