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乡村女医生段某驾驶摩托车与对面一辆拖拉机会车时,与同向骑电动车的孕妇徐某发生碰擦,致徐某摔倒受伤流产,双方为事故损失负担发生分歧。原告徐某一纸诉状将肇事者段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计7000余元。近日,东台市人民法院调解审结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的诉讼请求获得支持。

原告徐某称,我骑电动车正常行驶,被告段某驾驶摩托车从我左侧超车,与我的身体发生碰撞,致我摔倒受伤,造成我怀孕近三个月的胎儿流产。

被告段某辩称,摩托车并没有碰到原告,原告没有证据证实是什么原因摔倒的,她流产不能肯定与摔倒有关,不同意承担责任。

被告某保险公司则认为,既然被告段某陈述没有与原告徐某发生碰撞,那保险公司就不同意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419日中午,被告段某驾驶摩托车(后载其母亲和小孩)沿东台市某镇乡村道路由东向西行至丁字路口时,与对面一变型拖拉机会车过程中,段某偏右行驶与同向骑电动车的孕妇徐某发生碰擦,致徐某摔倒受伤,随后段某用自己的摩托车将徐某送到医院进行B超检查,经查徐某所怀孕的胚胎停止发育。次日,徐某腹痛难忍,遂到医院实行流产清宫术,花去医疗费用900多元。事隔10日左右,被告段某才去公安机关报案,公安部门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一份非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在事故现场报案,未能保护现场,对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结果公安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段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对路面情况观察不够,未能确保安全,与原告徐某所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原告摔倒受伤的事实清楚,依法由被告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段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根据交强险条款约定,应由被告段某负担本案诉讼费。

经过反复做工作,最终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2000元,段某负担本案的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