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今年51日颁布实施的新《消防法》,强化了监管部门、管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强化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了覆盖全社会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机制。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消防监督执法的主体,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其消防审核验收、消防产品的监管、违法处罚、调查火灾事故等方面的责任。为此,园区法院和园区消法大队专门举行座谈,就新《消防法》实施中遇到的司法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新《消防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了重大修改,将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重新明确,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同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针对这一新规,园区法院和消防大队就公安消防机关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并就事故认定书异议复核的程序及相关期间的起算等问题进行了进一步交流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