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给农民工办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后保险待遇
作者:龚甬钰 张明 发布时间:2009-07-16 浏览次数:763
本网无锡讯:在锡打工的农民工小秦2002年起在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未给她办理工伤保险。2007年6月,小秦因工受伤,公司拒绝工伤赔偿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日前,无锡滨湖区法院以劳动仲裁裁决结果合理合法为由,驳回了该公司拒绝向工伤受害者小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诉讼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向小秦支付工伤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共计73583元。
2002年9月,小秦进入无锡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
随后,小秦向劳动争议仲裁提出申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仲裁机构支持了小秦的请求。
用人单位不服仲裁结论,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声称,部分费用应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公司不是付款主体,也不存在代付义务。请求法院驳回小秦要求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
无锡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小秦在公司工作期间的受伤事件已经通过行政程序确认为工伤,为此,法院理应保护小秦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权利,公司依法应承担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
法院强调,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伤残补助金。本案中,用人单位没有给小江办理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费用。
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向小秦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合计为73583元。
法律链接:《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作为单位,应积极参加工伤保险,这样在发生工伤时,职工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获得补偿,作为用人单位也可以减少损失、降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