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通讯:少年贪玩成性,交友不慎,无人管教之际遂与他人多次作案。714,启东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邓辉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081119上午730分许,邓某伙同他人骑一辆摩托车至启东市惠萍镇陆家桥头西侧,从高某所骑电瓶车前车筐内抢走黑色挎包1只,包内有现金4000元。经鉴定,黑色挎包价值20元。其后,邓某等人又至南阳镇、汇龙镇等地公路上,采取骑摩托车抢包的手段,再次抢夺4次,抢得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9819元。案发后,邓某协助公安人员将共同作案犯罪嫌疑人抓获,并将本案赃款赃物退清。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系未成年人且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