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盐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射阳县政府的上诉,维持东台法院作出的撤销射阳县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特庸镇永兴村印中香等49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告》等三个行政行为的终审判决。

射阳县新洋港圩堤形成于清代、民国年间,修建于民国后期,建国以后,逐年加修,圩堤外滩地面积逐年冲积增大,在圩堤外印家尖滩地达40余亩。农村土地一轮承包时,该县特庸镇原永胜村将该宗地分给村民种植。土地二轮承包时,永胜村继续发包给印中香等村民种植。2001年,原永胜村更名为永兴村。2002年,水利部门对新洋港印家尖进行裁湾。因永兴村境内原新洋港圩堤及滩地权属问题,射阳县水利局与永兴村部分村民产生争议。200611月,射阳县水利局向射阳县人民政府申请确权,2007117射阳县政府作出《关于收回特庸镇永兴村印中香等49户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通告》(以下称《收回通告》),以争议宗地为国有性质为由,决定对印中香等49户持有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收回。同年126,射阳县政府作出了《关于注销JN0170100149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以下简称《注销决定》),决定注销印中香等49户村民持有的49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同年212,射阳县政府作出射政行决字[2007]3号《行政决定书》(以下简称《3号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有两项:一是认定位于特庸镇永兴村一组的新洋港圩堤及护坡地属国家所有,县水利部门享有该圩堤及护坡地的使用权;二是认定位于特庸镇永兴村一组的新洋港圩堤外的40余亩滩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印中香等48户村民对《收回通告》、《注销决定》和《3号决定》均不服,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盐城市人民政府分别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印中香等48户村民仍不服,分别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三案移交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

东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射阳县政府作出的《收回通告》没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由于《收回通告》不具有合法性,因而被告射阳县政府作出的《注销决定》亦不具有合法性;在射阳县水利局与永兴村部分村民对争议土地存在争议、土地性质尚未确定的情况下,被告以争议土地为国有性质为由而作出《收回通告》、《注销决定》,主要证据不足;被告作出的《3号决定》是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由于没有写明具体的条款,无法判断被诉具行政行为实体决定的合法性,故应认定《3号决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行政诉讼法等规定,东台法院分别作出撤销被告射阳县政府作出的《收回通告》、《注销决定》和《3号决定》的一审判决。

射阳县政府对三案的判决均不服,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与一审判决基本相同的理由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