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工不退责 事发后责任赔偿谁来担?
作者:周加亮 张斌 发布时间:2009-07-09 浏览次数:633
本网无锡讯:货物在托运过程中被遗失,责任赔偿却迟迟未到托运方手中,无奈之下托运方将承运方告上法庭,而此时承运方内部的矛盾纠纷才渐渐“浮出水面”。日前,无锡市南长法院就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今年3月,无锡市A公司委托无锡某物流公司某路货物托运处的徐琦将一批三星手机运送至深圳。但在托运过程中11台三星手机遗失,每台价值7380元,合计损失81180元。因此,A公司一纸诉讼将该家物流公司、该路货物托运处以及徐琦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货物损失81180元,返还运费250元,合计81430元。
该物流公司、该路货物托运处辩称,现在该路货物托运处正在办理注销手续,还没有办理完毕;徐琦虽然以前是该托运处的负责人,但早于2008年年底离开了公司,不能代表该物流公司继续开展业务,因此,所有赔偿应有徐琦个人承担。
而徐琦则认为,他到现在都仍然是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负责人,退工申请不等于说他不能代表该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承揽业务。即使没有劳动关系,只要是双方都同意的业务,也还是可以进行的。因此,该笔业务损失应当由该物流公司、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属于该物流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而徐琦为该托运处的负责人。虽然徐琦在2008年年底申请退工得到批准,但2009年3月承运A公司运输业务的运单上仍然是盖有该物流公司该路运托处的业务专用章和徐琦的签字。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合法有效。承运人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系该物流公司下属无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该物流公司应对其不能清偿部分承担民事责任。徐琦的退工申请系该物流公司与其的内部关系,A公司对此并不知情。而且承运单上加盖有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的业务专用章,应确认为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的行为。
据此,法院判决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赔偿A公司货物损失81180元,并返还运费250元,合计81430元。该物流公司对该物流公司该路托运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还款责任。终于时隔一年之后,A公司在法院的主持下拿到了相应的赔偿款。(文中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