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因患重病致伤残 妻子不尽义务离了家 离婚之诉是否应支持
作者:陈勇 发布时间:2009-07-08 浏览次数:630
本网盐城讯:丈夫因患骨癌,为维系生命舍去了左腿大腿部位,因为医疗费用、生活琐事夫妻间发生矛盾,妻子就不顾身患重病并已残疾的丈夫离家出走,并提起离婚之诉。近日,射阳法院对该起离婚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丈夫周安(化名)与妻子李静(化名)于1992年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 1993年11月22日生一女孩,并于1993年12月30日补办结婚证。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双方在为未来蓝图构想时,意外发生了,2003年丈夫周安被诊断为左腿骨癌,为了维系生命,在2003年12月6日对左腿大腿以下做了切除手术,致左腿残疾,为丈夫看病给这个原本并是很富裕的家庭带了困难,双方为丈夫医疗费用、生活琐事等发生矛盾,妻子李静不顾夫妻之情,离开了身已残疾的丈夫,于2006年离家与丈夫分居生活,并于2009年6月5日具状诉至射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且生有一女孩,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和睦幸福家庭。特别是在被告因病致残后,原、被告双方更应互相理解、互相体谅。至于在生活过程中意见有分歧、偶尔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于正常现象,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多交流、沟通,增加理解和信任,还是能够共建幸福家庭的。遂作出了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