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4月,陈某在某银行存入5万元,存期1年,留有密码。同年8月,陈某大儿媳张某持陈某的身份证及存单取出该款。

 

同年9月初,陈某找村干部反映张某盗其存单,并报警。民警到陈某家调查,在场的有村干部、陈某老夫妻俩、陈某的小儿子儿媳以及张某,陈某之妻季某(已故)当着众人讲5万元存款是其夫妻商量好后给孙子陈某某(张某之子)的、存单由张某代为保管,而陈某当时只说张某偷了存单,没提其他不同意见,公安机关认为这属家庭纠纷不存在盗窃事实,未作立案处理。

 

后双方争执不下,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5万元。诉讼中,陈某陈述,存单大约是在张某取款前七、八天给张某的,其告知陈某某存单密码;陈某在办理妻子丧事时要求陈某某拿2万元出来急用,其他钱不要了,但张某不愿拿钱出来。

 

同时陈某某也反映:陈某夫妻曾多次表态要给他钱,告知他存单和密码的情况。他在外地上班,去年其母张某电话告知爷爷奶奶给了他5万元存单,并按奶奶意愿取出未到期的存款;奶奶在去世前一个星期当着爷爷、叔叔等人的面讲这钱是给他的,其他人不得向他要,他也表示接受该款,后也从母亲处拿到该款。

 

法院审理认为,在村干部及派出所民警处理时,陈某妻子季某当着陈某的面表态5万元存单是其夫妻商量后给孙子并由张某代保管,陈某也没持反对意见,这与陈某后来表态只要孙子退2万元的意见相印证;陈某将存单给张某,将取款密码告知了孙子,张某从陈某某处取得存单密码后取出该款,陈某的孙子也接受了该款,因此陈某夫妻与其孙子陈某某之间属赠与合同行为,合法有效。陈某要求张某返还5万元,张某仅是代自己的儿子取款且款已给付给其儿子,不是适格的返还主体,同时赠与财产已交付,陈某也不符合撤销赠与的条件,故对陈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驳回陈某要求张某返还5万元的诉讼请求。(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