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有公章没有日期 难以证明“已经”理赔
作者:唐宇英 澄研 发布时间:2009-07-03 浏览次数:700
本网无锡讯:在保险理赔的实际操作中,为图省事,在达成理赔协议前,由被保险人在空白的清单上先签字盖章的习惯大量存在,殊不知这种习惯,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近日,江阴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有原告单位公章的保险理赔清单,而原告某客运公司却声称保险公司根本尚未对其进行理赔。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清单上除客运公司的签章外,其他内容均由保险公司填写,从客观公平角度出发,该损失清单尚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过理赔。在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番说理之后,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客运公司67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