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在保险理赔的实际操作中,为图省事,在达成理赔协议前,由被保险人在空白的清单上先签字盖章的习惯大量存在,殊不知这种习惯,往往带来严重的后果。近日,江阴法院受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有原告单位公章的保险理赔清单,而原告某客运公司却声称保险公司根本尚未对其进行理赔。

2007818,该客运公司的职工于某在驾驶客车行使途中,撞到了骑着二轮摩托车的夏某,致使夏某在送医院途中死亡的后果。经交警大队勘查认定,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夏某承担次要责任。后经过建湖县人民法院审理,该客运公司向夏某家属赔偿近28万元。事后,当客运公司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声称已经赔偿完毕并早已将赔偿金支付给了客运公司。而保险公司也提供了一张理赔清单作为证据,清单上的各项赔偿内容均由保险公司的人员填写,但在签章栏中赫然刻有客运公司的公章。客运公司表示,清单上年、月、日栏为空白,该公章是加盖在前,填写内容在后的,保险公司尚未对其进行理赔。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理赔清单上除客运公司的签章外,其他内容均由保险公司填写,从客观公平角度出发,该损失清单尚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经进行过理赔。在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多番说理之后,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在一个月内支付客运公司67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