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妥善审结一起因教堂所有权争议纠纷案件
作者:费尤祥 金刚 发布时间:2012-05-16 浏览次数:303
不久前,盱眙法院马坝法庭妥善审结一起因教堂所有权争议产生的纠纷。
1994年经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批准设立了维桥乡基督教大圣活动场所,王某被推举为负责人。至1998年4月,在王某的操持和信徒积极捐赠帮助及其他人员募集下教堂开始筹建施工,因集体土地审批的限制与规范建设资金支出量大等问题,最终以王某个人名义审批了相关许可证,但许可证上注明是建教堂。教堂落成后,信徒在该教堂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2003年,王某离开教堂,2008年王某再次回到该教堂任负责人。2011年3月,该场所负责人换届,王某落选后提出教堂所有权争议并居住在教堂里,与新产生的教堂管理小组成员及信徒发生激烈的纠纷。经多方调解未果,该教堂管理小组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场所房屋产权,排除王某的妨碍。为防止矛盾扩大,影响平安,并给合法宗教活动提供和谐环境,盱眙法院及时收理该案,并指定由马坝法庭审理。
经审理认为,盱眙县基督教大圣活动场所已依法登记,并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该小组虽不是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但符合“其他组织”条件,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争议的房屋未依法进行产权登记是一种缺失,在申领建房手续时以个人名义办理又未备案,为今日的纠纷埋下隐患。但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争议的教堂是信徒集体所有,王某应当承认该事实。遂判决,争议的教堂所有权归该教堂管理小组的集体所有,王某对在该场所进行的宗教活动不得妨碍,双方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