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市人大代表旁听案件庭审
作者:王评 闵尔 发布时间:2009-07-01 浏览次数:415
今天公开审理的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上诉人是丹棉进出口公司,被上诉人是溧阳市怡洲服饰公司。
2006---2007年溧阳市怡洲服饰公司与丹棉进出口公司约定,供给丹棉公司全棉女裤,总价160余万元。由于丹棉公司没有按约支付货款,怡洲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的合同有效,怡洲公司按约定供货,丹棉公司应当支付价款。丹棉公司主张只欠对方60219美元,其余货款已由第三方支付,但未能提供支付货款的证据,故一审判决丹棉公司支付160余万元货款。丹棉公司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
在今天的庭审中,丹棉公司和怡洲公司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最后,上诉人丹棉公司认为自己的上诉理由及提交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第三方替他支付大部分货款的事实,表示认可原审判决,主动向法庭申请撤诉。
参加旁听的市人大代表认为,庭审给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课,通过旁听案件,进一步增强了合同意识、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
今天的案件,也告诉大家几个法律常识,1、在商业交易中,债务转移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本案中,丹棉公司请第三方金马公司代替还款,债权人怡洲公司并未认可,所以不具有法律约束力;2、民事证据规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丹棉公司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上诉理由,所以未得到法庭的支持;3、emil电子文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必须要其它证据相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