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创新协作机制依法查处虚假诉讼
作者:郭玉军 发布时间:2012-05-16 浏览次数:321
近日,海门法院、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海门市公安局联合下发《关于查处虚假案件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创新查处工作方式,改进和完善协作机制,为促进诉讼诚信,维护司法权威,保障民事诉讼正常秩序,全面查处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
《办法》明确了虚假诉讼的概念、特征、类型和审理程序,规定了创新协作机制的6项具体措施,即: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切实发挥整体合力;创新查处方式方法,有效遏制虚假行为;加强重点案件监控,审慎裁判文书制作;完善信息查询平台,实现资源信息共享;简化案件流转程序,力促打击迅速高效;规范联合执法行为,强化查处责任追究。
在建立健全联动机制中,《办法》规定,法院为虚假诉讼再审的审判机关,检察院为虚假诉讼的法律监督机关以及虚假诉讼中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机关,公安局是虚假诉讼中刑事犯罪行为的侦查机关,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加强重点案件监控方面,《办法》要求,对民间借贷、离婚、继承、分家析产、破产、房屋买卖合同等类民事纠纷,法院要依法查清事实,审慎制作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代理人又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调解协议容易达成的案件,三部门要依法加强审查受理,防止骗取裁判文书。在实现资源信息共享上,《办法》规定,法院发现虚假诉讼线索后,对案件需要调查取证、司法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当事人涉嫌妨碍作证、帮助伪造证据等犯罪行为的,应依法移送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查处;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应当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检察院应当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并将监督情况反馈给移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