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阳法院“判前提示”值得肯定
作者:符向军 周强 发布时间:2009-06-24 浏览次数:487
应该说,
首先,作为一项司法改革中的创新举措与积极尝试,法院推出“判前提示”审判模式用意深远,彰显了司法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重要保障,在不违背“司法中立”原则的基础上,打破人们诟病的司法神秘主义,走近群众,能动司法,积极主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司法善意,并进而寻求民众对司法的理解、认同、信任与尊重。体现出“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司法工作宗旨意识。
其次,“判前提示”本身没有强制约束力,实质是法官对当事人的一种善意提醒。法官的“判前提示”应建立在法官对讼争案情、定案证据、法律适用的准确把握上,建立在法官对“判前提示”之“提示”本身的适度把握上,还建立在法官不偏不倚的居中审判立场上,更建立在法官“司法为民”的一颗公心上。“判前提示”绝非指法官有意偏袒一方,向一方当事人“暗授机宜”,而是法官在审理中依法行使释明权,对缺乏诉讼知识、能力、经验的当事人予以必要的法律释明,让对法律存有隔阂的当事人明明白白地打一场“官司”,最终赢得明白、输得清楚;“判前提示”也绝非指办案法官对诉讼结果“大包大揽”,事先扬言案件裁判的最终结果将如何如何,借机强制当事人接受不合理的调解条件或作出不合理的让步,而是法官依照法律规定可能产生的后果,对当事人予以适当的法律意见分析或可能性的诉讼风险提示,满足当事人的诉讼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让只知“常情常理”不晓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或争执不休、互不相让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否合法、正当,是过高还是失当,能有一个合理的结果预判与心理预期,或有一个明晰的风险预测,从而作出理性的利益得失权衡,避免产生过大的心理落差,避免对法律与司法产生不必要的误解,最终促进当事人自愿调解或服判息诉,做到案结事了。
最后,虽然是作为一项制度性的创新审判举措提出,但事实上,“判前提示”的一些先进做法、经验在司法实践中早已有之,且行之有效,不但利于人民法院积极应对当今“诉讼爆炸”的局面,顺利审结纷纷涌入法院的案件纠纷,还有助于迅速化解大量的社会矛盾,减少许多不必要的讼累与信访,克服中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省有限的司法资源。事实证明,“诉前引导”、“诉讼风险告知”、“判前提示”等蕴含“能动司法”精义的司法改革创新举措,由于其饱含了司法便民利民的道德善意与司法亲民为民的人本关怀,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当事人的欢迎与赞同,是一种积极而有益的尝试,不但不会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