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法院审结常州地区首起行贿案件
作者:汪开友 刘丽疆 发布时间:2009-06-24 浏览次数:638
被告人崔某系金坛市某健身器材厂厂长,其于2005年至2008年8月间,在金坛市体育局、江苏省丹阳市体育局采购健身器材的过程中,为谋取销售健身器材的竞争优势,违反国家规定,先后多次向金坛市体育局原有关领导(已判刑)贿送人民币、加油卡及常州某农业生态观光园代币卡等款物合计102600元,先后多次向丹阳市体育局原有关领导(已提起公诉或判刑)贿送人民币计57600元,贿送款物总计人民币1602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多次给予多名政府机关干部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崔某在接受金坛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的行贿犯罪事实,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崔某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审理本案,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后,合议庭根据被告人崔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