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常州讯:金坛法院最近审结一起偷税案件,被告人钱某犯偷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同时向金坛市国税局补缴税款人民币69万多元。

20054月,被告人钱某以承包经营的形式取得金坛市某采石石灰厂的石头开采权。同年523日,钱某到金坛市工商管理局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石头开采、销售业务。在经营期间,被告人钱某未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纳税,将销售给金坛市某建材厂等四单位的70余万吨石头的销售收入隐瞒不报,至200712月止,共计偷逃增值税人民币697029.8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钱某采用销售收入不入账不申报的手段,偷逃增值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钱某在接受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规定审理本案,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的亲属代其退出了500000元偷逃税款,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亲属又代其预缴了罚金保证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