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连云港讯:2009619,灌南法院对金某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金某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179000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后,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据悉,该案是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后连云港市审结的首例农民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

41岁的金某系灌南县花园乡某村村民。2008年上半年,金某筹措数万元资金从山东某机械设备公司购买一台核准起重重量为5吨的吊车,利用农闲帮助本地乡村建筑施工队起吊楼板、混凝土等。金某仅取得了驾驶吊车的驾驶证,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同年底,该县质监局曾告知金某其购买的机械存在质量问题,有安全隐患,但金某不以为然,继续承接乡村建筑施工队伍起吊楼板和混凝土业务。2009212,金某受雇于某个体建筑施工队为该县新安镇于圩村村民余某建房浇灌混凝土根基起吊混凝土。期间,金某操作中的吊车底座臂底座突然断裂,导致起重臂坠落,砸中在吊臂下准备接混凝土的民工金某某头部,致金某谋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金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