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处合伙财产侵权 缺陷调解10年后被撤销
作者:孙兴旺 金锋 发布时间:2009-06-19 浏览次数:575
本网南通讯:一起合伙搞经营,未经所有合伙人同意即将共有财产抵偿债务,并经法院生效调解确认,过了近10年终于得以纠正。
2000年6月,南通市港闸区某村委会与南通市某贸易市场因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到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从事贸易市场经营的陈某等3人作为同案被告,在未向法庭说明冒某同为经营合伙人的情况下,私自做主将市场内的33间商业用房及所有围墙以219000元抵偿给了原告村委会,并经法院主持达成了生效调解协议。未能参加诉讼的冒某得知情况后,认为陈某等其他合伙人对共有合伙财产低价低偿债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财产利益,并曾要求过其他合伙人一同到法院说明情况以撤销生效的调解书,但遭到其他合伙人拒绝。此后10年内,冒某不断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申诉,但缺乏法律知识的他却始终没有想过到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直至去年年底,毛某通过向上级法院申诉并将该案指定港闸法院再审,案情才最终大白于天下。拿到撤销判决书的冒某长长舒了一口气,自己十年前的“怨气”在法院公正判决下终于得到了疏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