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前次嫖娼拘留十日不思悔改,再次嫖娼劳教一年后悔莫及。崇安法院近日审结金某不服劳动教养决定一案,法院判决维持无锡市劳教委作出的劳教决定。

金某今年34岁,苏北人,2008年到无锡打算做点小生意养家糊口。因为家人不在身边,金某寂寞难耐,走进了锡澄路上的一家无名理发店。很快金某与店主谈妥以80元价格实施嫖娼。正当金某与卖淫女实施不轨行为时,公安机关从天而降,将二人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了解到金某已经不是初犯,20063月他在苏北老家就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及罚款5000元的。考虑到金某有“前科”,无锡市劳教委作出对其收容劳动教养一年的决定。

金某不服该决定,诉至法院称自己家庭困难,上有老下有小,妻子又生病,经过这次教训,他感觉对不起家人,后悔不已,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请求法院撤销劳教决定。

崇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金某曾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再次嫖娼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违法行为符合上述法律条款所规定的情形,劳教委对其实行劳教,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家庭困难不构成免于处罚的理由,故判决维持劳教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