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关系终结时写下的借条有效吗?
作者:海门市人民法院 周海云 发布时间:2020-10-19 浏览次数:921
小江与小秦于2017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小江将以自已名义办理的两张信用卡交给小秦使用,双方在各自的手机上利用微信及支付宝平台相互转账支付钱款用于消费。小江转账支付小秦的款项超过人民币20万元,并且偿还了部分小秦利用小江信用卡发生的贷款。
2019年10月30日,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两人再无经济往来。 小秦亲笔向小江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xxx(小秦)一共向xxx(小江)借款人民币贰拾万(200000)整,如不还,本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借款人有权追究所有欠款,终身有效”,借条落款处借款人及出借人处分别由小秦、小江签名确认。
2020年1月9日,小江持上述借条起诉至海门法院。
庭审中,小秦抗辩称,上述借条是其在小江以自伤胁迫,加之同意结婚的情况下所出具。而小江认为,当时已决定终止恋爱关系,对恋爱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时由小秦出具。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认可案涉借贷并非涉及单一一笔借贷,而是将在恋爱期间小江支付给小秦以及为小秦支付的款项达人民币20万元的部分总括性的认定为小秦向小江的借款,而实际上此类款项的金额超过了人民币20万元的金额;其次,小秦显然并不将2019年10月30日前自己支付给小江的钱款认定为对借条涉及债务的清偿,或者认为自己对小江的负债超过自己对小江支付的钱款金额达人民币20万元;该项债务需要此后予以偿还,否则,小秦“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案涉债务的形成,系双方自愿,尽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小秦主张其出具借条的行为系被胁迫,但无任何证据证实。至此,双方之间形成人民币20万元民间借贷关系的全部构成要件均具备,此种恋爱期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也应予以保护。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小江的诉讼请求,由小秦偿还相应借款。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性特征,合同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需具备交付钱款的事实。但恋爱双方分手时一方向对方出具借条,与普通借贷存在差异。如双方恋爱期间出现共同的日常开支等经济混同的情形,若依普通民间借贷关系审查“借款”的交付,实难厘清。但一般而言,恋爱关系终结时双方对恋爱期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算而形成的借条,如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相关转账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由主张借贷关系成立的一方就借贷关系形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及款项实际交付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出借方举证相应的支付凭证、借款形成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较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