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篡改结算单想赖账 法官智断真假为工人讨回工钱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顾一鸣 发布时间:2020-08-26 浏览次数:857
南通通州有个木工,手里拿着包工头欠下的两万元工钱的欠条;而包工头手上有张结算单,写明了要扣除的钱正好与工钱抵销。这到底怎么回事呢?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讨要工钱的案件。
2018年至2019年初,木工施某带着一帮工人在包工头陈某处做木工活,后因临近春节,施某与其陈某结算工钱,陈某于2019年1月27日向施某出具欠条一份,上面载明“今欠施某木工组工资2万元,于2019年5月底之前还清。”后陈某在欠条到期后并没有还钱。施某多次催要无果,无奈于2020年7月向通州法院起诉。
被告陈某到庭后向法院提交了于2019年1月28日(即出具欠条的次日)出具的结算单一份,其上载明“施某木工组应进498100元,扣除返工800元,扣除押金10000元,共计487300元。扣除起钉人工费20000元。”上面同样载有施某与陈某的签名。陈某辩称扣除的起钉人工费2万元已经将结欠的木工工资2万元冲抵。
那么起钉人工费有没有将结欠的木工工资冲抵呢?从出具时间来看,结算单出具的时间要比欠条晚一天;从出具形式来看,字迹都是被告陈某所写,两者的内容也并不矛盾,且两张书证上均载有原、被告的签名。面对这种情况,原告施某辩称,当时出具结算单的时候并没有写扣除人工起钉费2万元这一项,但是由于原告施某在签字时并没有保存这份结算单的原件或者复印件,他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人工起钉费是被告陈某后添加上去的。即使存在被告陈某添加的可能性,由于中间间隔的时间太短,鉴定出来的可能性也极低。
怎样突破案件的僵局呢?法官针对起钉费的疑点要求陈某详细说明起钉费发生的起因、计算方式、和施某交涉的经过等等案情细节。经过对陈某长达两个小时的反复盘问,一个关键细节浮出水面。陈某述称,自己过完春节回到工地,看到施某的班组没有把做好的木工活起钉,于是就另外找工人来起钉,为此产生了起钉人工费2万元。既然是春节后才发现木工活的起钉程序没有完成,那在春节前出具的结算单上就不可能体现扣除的起钉费。
由此,法官判定,记载有起钉费的这份结账单很明显是事后添加形成的。陈某在其前后矛盾的陈述面前低下了头,同意给付木工工资,施某终于可以拿到被拖欠了一年多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