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价跌买方反悔 法院判其为不诚信买单
作者:邓文瑶 周群 发布时间:2009-06-10 浏览次数:680
本网无锡讯:欣欣公司与顺立公司一向合作良好,没想到,钢材价格的几次波动却让这两个合作伙伴针锋相对,甚至闹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不当得利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由欣欣公司为自己的不诚信买单。
原告欣欣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有业务往来,但自己在付款时,多支付给被告人民币23000余元,要求顺立公司返还该不当得利款。
被告顺立公司辩称,自己确实收到这笔钱,但这是原告购买钢板而支付的货款。原告在支付货款后,钢材价格下跌,便不来提货。原告不讲诚信转嫁交易风险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时,顺立公司提供了公司业务员王某的证言,证明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法律、行政法规并未规定钢板买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至于原被告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口头买卖合同关系,首先,综合证人证言、提货单上所反映的打印时间、规格、材质、数量、单价、总价等综合分析,提货单是顺立公司在收到欣欣公司支付的人民币23000余元后开出提货单;其次,根据双方认可的计算价格的公式,结合提货单上的数量、单价,欣欣公司转帐支付的金额与顺立公司开出的提货单上的合计金额完全吻合;再次,双方均无异议的2008年5月的一次钢板交易,亦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支付方式亦为欣欣公司填写转帐支票后,转帐付款给顺立公司。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