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行政协调注重案结事了
作者:金永南 季忠 发布时间:2009-06-09 浏览次数:324
本网南通讯:日前,因工伤致残的刘某从通州法院行政庭法官手中领到了150000元赔偿款,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赔偿纠纷,在用人单位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得到圆满解决。
刘某曾在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工作。2007年10月,她在工作时被倒下的钢梁砸伤。2008年4月,刘某依法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此作出了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构成工伤。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维持了认定刘某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刘某并未与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认为其与刘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将该工程发包给他人施工,应由他人承担责任,向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
通州市人民法院查明了刘某在公司劳务中受伤的事实后,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刘某的合法权益要尽快得到落实,遂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打破常规引进民事调解机制,就刘某的工伤赔偿问题与公司进行协调,最终促使公司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而公司也因纠纷得以解决而撤回了行政诉讼。预计要经过多个程序、两三年才可以解决的工伤赔偿纠纷,在行政诉讼这一个环节,不到半年时间就彻底解决。
今年以来,通州法院行政审判引入调解机制,并注重案结事了,积极化解相关民事纠纷10起,解决民事争议标的额70余万元,且全部自觉履行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