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犯数罪 法理不容获重刑
作者:罗真 发布时间:2009-06-04 浏览次数:711
本网盐城讯:缓刑期内不思悔改,预谋强迫他人卖淫供自己挥霍,未果后竟连续实施抢劫、强奸、非法拘禁行为。近日,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八百元。
被告人胡某曾因盗窃罪,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以不法所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胡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胡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