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近日,射阳法院兴桥法庭对一起丈夫离家十八未归,其妻诉讼离婚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家住射阳县新坍镇某村村妇孙某与其夫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74年未办理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婚后生两女一子。1990年丈夫离家外出,离家时丈夫称外出打工改善家庭生活条件,但其夫一走之后便无音讯。丈夫离家后,家庭的重担全部落在这个农村妇女孙某的身上,孙某日夜为小孩学习生活操劳,心中抱着总有一天丈夫回到自己的身边,生活会一天比一天好,两女一子经母亲孙某的照料下都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可丈夫至今离家十八年却仍无音讯,孙某此时彻底丧失了信心,并于2009211日原告向射阳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应属于事实婚姻关系。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双方理应互敬互爱,共建幸福和睦家庭。但被告外出十八年无音讯,未尽到做丈夫与父亲的责任,对此应负主要责任,现原告离婚态度坚决,故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射阳法院作出了原告孙某与其夫离婚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