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耿某因患脚癣就医,服用乡村医生涂某开出药物后身体不适,被诊断为“药物性肝炎”,因被告涂某为原告耿某所开具的灰黄霉素不在江苏省卫生厅颁布的《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之内,且未能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耿某的药物性肝炎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故被判对原告耿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耿某因患脚癣,到被告涂某家就医,被告涂某为原告耿某开出处方,处方显示开出的药物有:灰黄霉素、土栓皮酊、马叮宁、酮康。原告耿某服用和外用上述药物后感到身体不适,到射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并于20078292007921在射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3天,入院诊断为“药物性肝炎”,出院后在射阳县阜余卫生院、射阳县人民医院继续门诊治疗。被告涂某为原告耿某所开具的灰黄霉素不在江苏省卫生厅颁布的《江苏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之内。被告涂某所举证据《中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系列教材?D?D临床医疗实践指南》第449页所载灰黄霉素可适用于头癣的治疗,在第451页手足癣的内服药物治疗中并无灰黄霉素此药。本案中被告涂某未能举证证实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原告耿某的药物性肝炎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被告涂某应对原告耿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判决被告涂某赔偿原告耿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13700.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