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院优化当前经济形势下自主创新司法环境
作者: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6-03 浏览次数:573
本网南京讯:日前,南京中院出台《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若干意见》,提出采取有力措施为当前全市“科学发展、创新驱动”提供高水平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司法服务。
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大力促进自主创新和自主品牌建设。正确把握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立案条件,加强诉权保护,畅通诉讼渠道,凡经权利人明确授权的代理人均可以权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专利审判中妥善把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严格慎重认定涉及创造性程度不高或影响行业整体发展的专利侵权行为。依法加大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坚决制止贬损或淡化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促进品牌经济发展,增强企业竞争力。侵犯著作权纠纷中,针对图片、影视、文字等侵权类别,区分性质和情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判赔标准,促进文化产业健康发展;加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实现权利人、育种人和农民的利益平衡,激励农业科技创新和保护农民切身利益。加大法院依法取证措施,最大限度地查明案件事实,涉及高新技术的专利和商业秘密案件,要求合议庭成员亲自参与取证,同时邀请专家陪审员参与进行取证,提高证据保全的质量;灵活适用举证期限规定,当事人提供证据不完整的,适当指导补充,不以时限限制举证;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专业评估,引导当事人选用侵权受损或侵权获利方法计算赔偿,尽可能避免简单适用法定赔偿方法,以填平原则为基础加大赔偿数额,降低维权成本,提高侵权代价。
灵活运用多种诉讼手段和强制措施,减弱和化解国际金融危机给科技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把知识产权审判调解放在与裁判同等重要的位置,针对知识产权的推广利用价值,不失时机地力促双方尽可能达成许可使用协议或转让协议,变侵权使用为合法使用,促进知识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上的共赢。慎用和灵活运用财产保全措施,应尽量按照不动产、动产、银行存款的顺序采取保全措施,对已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应尽量在可控范围内允许企业继续使用。稳妥、慎重采取临时禁令措施,对胜诉可能性不大或难以确定,或者申请人未提供足额的现金或其他有效担保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对于为阻碍他人新产品上市等重大经营活动而恶意申请诉前停止侵权措施,致使他人的市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情形,要注意给予受害人充分保护。慎重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为自由竞争留下空间,促进企业和行业良性竞争和发展,确保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平衡。
改革完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机制,为优化自主创新的司法环境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信息公开制度,拓展便民利民渠道,强化“判前指导、判决说理、判后释疑”。健全关联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相互沟通制度和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指导制度,加强同类案件的调查研究和业务指导,维护司法尺度的统一。建立搜集、分析、研判、转化的知识产权预警、研判长效机制,以座谈交流、专题调研、司法建议等各种形式,提醒和预警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创新型企业服务名录,充分利用审判信息资源,帮助在宁科研院所与知名企业牵线搭桥,积极搭建知识产权到生产的转化平台,全力服务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加强与知识产权行政、刑事机关协调配合,力争在全市范围内统一把握知识产权违法性质的认定,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强大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