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日前江苏省射阳法院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担保合同追偿纠纷,判决被告沈某偿还原告邓某代为履行款1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原告邓某系射阳县某医院主医师。2006年被告沈某因患病毒性乙肝在该医院住院治疗,其因下岗在家、经济窘迫无法及时交纳住院预存款导致治疗用药中止。原告邓某作为被告沈某的主治医师,了解到沈某的困难后,出于同情和医生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主动立据为沈某担保,解决了患者的燃眉之急,并为其垫付了结欠的住院费1000元。沈某康复出院后,邓某向沈某索要此款,沈某借故拒还。无奈之下,邓某便诉至法院请求沈某偿还此垫付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邓某作为担保人,为被告沈某代偿了欠款,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所欠住院费,应予支持。被告的辩解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信,遂作出了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