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牌遮挡窗户 妨碍采光被判拆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9-05-26 浏览次数:776
本网徐州讯:商家竖起高达
原告朱某与仝某分别居住在睢宁某商住楼的205室和206室。被告某第一鞋店在二原告居住的楼下经营鞋帽、服装等。2006年,被告为扩大经营,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未经二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建造了一块高达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各种相邻关系。被告的广告牌虽然是经行政部门审批后才设立的,但其遮挡了原告的窗户,妨碍了二原告的采光,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被告的行为是对二原告合法权利的侵犯,依法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在诉讼中,原告主动放弃了对被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行为,法院应予以支持。另外,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被告设立的广告牌也是响应政府美化、亮化城市街道的公益要求而制作的,作为相邻一方的原告也应负有一定的社会容忍义务,对被告的广告牌不宜全部予以拆除,拆除至不影响原告正常采光即可。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