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519日,江苏省射阳县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返还垫付款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杨某某归还原告射阳县临海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35000元。

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本县临海镇?U套村居民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00)射民初字第28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杨某某不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张某某向射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射阳法院于200047查封了被告杨某某位于临海镇团洼村9组的砖瓦结构平房4间、厨房2间,同时向射阳县临海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后,被告杨某某擅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2000528,射阳县临海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在射阳法院未解除查封的情况下,将被告杨某某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买受人。2005926,射阳法院裁定追加射阳县临海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在被告杨某某买卖房屋所得价款35000元范围内与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事后,射阳县临海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向张某某支付了35000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某返还原告射阳县临海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为其垫支的上述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射阳县临海镇镇村建设服务中心为纠正办理过户登记的不当行为,为被告杨某某代为偿还了所负他人债务,该民事代偿行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亦未因此而损害被告的利益,其代偿后有权向被告追偿,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