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法院拆迁群殴鼻翼咬缺失 诉调对接双方终言和
作者:姜燕 发布时间:2009-05-19 浏览次数:682
本网南通讯:2009年5月13日,在庭审前,原告舒某委托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向如皋市石庄法庭递交申请报告,请求撤回其对被告司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起诉,经法院裁定,准予其撤诉。
2008年如皋市某镇居组农户按统一规划进行拆迁。5月28日晚6点左右,重庆市人舒某随其所在的拆迁公司人员至该组司某东邻人家拆房子,因该户提出异议,与拆迁公司的人员发生争执。作为西邻的司某也参与其中,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口角,并动手纠缠,双方多人参与其中,场面混乱。纠缠中,司某将舒某的左鼻翼部分咬伤缺失。110按警后到场平息了纠纷。舒某即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左鼻翼部分离体伤,支用医疗费4440元。其伤情经公安机关法医鉴定构成轻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伤情达九级伤残。公安部门多次调解未成。舒某则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达118667.4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调解差距较大,且当事人一方表示得不到赔偿要上访,另一方表示拆迁问题亦要上访。承办人及时将此信息与镇大调解中心汇报,党委政府十分重视,组织多家部门共同配合法院。镇调解中心多次组织调解,拆迁公司、村委会、公安、司法等多家部门共同参与,在双方委托代理人积极配合下,金石为开,双方当事人终于握手言和,于2008年5月12日达成协议,由司某一次性赔偿损失45000元,舒某则向法院撤回起诉,也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一起涉及刑事处罚、民事赔偿且有可能激化矛盾,引起上访的纠纷,在诉调对接中终于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