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但不依不饶的劳动者仍认为企业从不支付该类工资,并闹上法庭,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日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张顺诉称,其为某公司驾驶员,双方签订了自20051012008430共三期劳动合同。在职期间,自己每天工作12.5个小时,每月工作23天,但公司从不支付加班工资。2008329,张顺向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未答复。现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支付自20063月至20083月的加班加点工资人民币68 164.5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 041元并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 852元。

被告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已终止,自己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已经足额按时支付了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请求法院驳回张顺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 20063月至20083月期间,张顺每月的实得工资数减去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工资的差额均已超过其在此期间每月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故应认定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张顺在此期间的加班加点工资。因张顺已于2008329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此法院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解除,故张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9 852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判决:1、确认双方于2008329已解除劳动合同。2、驳回张顺的诉讼其他请求。(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