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抱团请假一天 企业大怒集体开除
作者:张留兵 杨晓军 发布时间:2009-05-13 浏览次数:646
本网苏州讯:出于对公司解除人力资源部门经理职务的义愤,该部门的员工于同一天向公司提出休假一天,导致该日无人出勤,使得公司的运转出现困难,公司方面也毫不示弱,当即决定将该部门的所有员工开除,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覃某是公司人力资源部的一名主管,一人代理该部门下面三个课主管职务,压力颇大,刚好当事公司的招募缺口已经基本补齐,工作压力缓解,且他在打篮球时左眼受伤,需要休息调养。所以在安排好下周一的工作后,他按照公司请假规定办理了请假手续,申请在下周一休假一天。但在周二去上班的时候却被告知公司已经将他和另外14名同事集体开除,理由均为他们没有办理请假手续,恶意离岗。覃某等人随即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巨额的经济补偿金。
而公司方面则认为,
劳动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的保护。人资部门是企业中负责员工招聘、入职、培训、考勤、规章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其工作关系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保证企业正常运营的关键部门。覃某身为公司人资部门下设三个课的课长本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部门工作有序开展,而不应该为表达对公司人事决定的不满情绪,请假不出勤,还同时批准了部门其他所有同事的“请假”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司与覃某等人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驳回了覃某等人的全部诉请。但公司要求覃某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据不足,劳动部门也不予支持。
公司方面对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满,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覃某等15名员工一同告上法庭。法院在了解双方矛盾纠纷的来龙去脉后,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公司方面同意支付其他员工几千元不等的赔偿金,但拒绝与覃某进行和解。目前公司与其他14名员工的劳动争议纠纷已经顺利和解,而与覃某的诉讼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