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苏州讯:2009511,江苏省苏州相城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依法对一起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进行了宣告,并指定其养子为监护人,切实保障了与被宣告人息息相关的财产安全、身体健康等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沈阿婆,女,82岁,2009113因“言语不清伴右侧肢体乏力七小时余”入住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脑梗塞,在医院给予重症监护、吸氧、抗血小板聚集等对症治疗后,神志转清,但仍存在运动性失语等病症。3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所就沈阿婆的行为能力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其行为能力已基本丧失。申请人高某某系被申请人沈阿婆之养子,双方之收养关系于1955年经原上海市人民法院公证,养父于19881月因病去世,养父母惟一子女于20082月因故身亡。法院认为,被申请人沈阿婆已经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从事正常的民事行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尽快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