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林鸟”敌不过“网络情人” 滨湖法官解读沉迷网络引发离婚案件
作者:龚甬钰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次数:917
本网无锡讯:近阶段,滨湖法院受理了好几起因沉迷网络引发的离婚案件。真实的案情再一次告诉人们:网络生活要有度,“网婚”、“网恋”需谨慎,应该珍惜现实生活中的真情实感,千万不要游戏人生,否则势必落得劳燕分飞的下场。
他与“香水有毒”“结婚”
渴望多元的感情关系为“网婚”提供了现实基础。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许多传统的东西和观念可能会因此改变或淘汰,“网婚”的出现是社会多元化发展的表现,也是人们价值观日趋多样化的表现。“网婚”者反映出的大都是渴望多元的感情关系,“网婚”迎合了一部分人对浪漫的向往。人有许多隐蔽的欲望不想在人前显示,但又想实现,网络向人们提供了便捷、隐秘的沟通渠道。网络世界中“结婚”、“离婚”十分随意,因此人们逃避现实婚姻中的压力、责任和危机,追寻这种无须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婚姻”,进而满足精神上的享受。
他与网上情人在现实中相拥
精神的空虚和现实情感的缺失使网络成为欲求的宣泄场所。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缺乏精神寄托,转而在网络世界中寻找慰藉。在虚拟空间中,可以享受到一种柏拉图式的精神爱恋,求得心灵的安慰,为现实的不平衡找到一个精神的平衡点。在那里可能得到现实婚姻所得不到的理解、同情、平等、尊重和情感支持。这种柏拉图式的精神爱恋,发展到一定程度,就可能转移到现实生活中,移居网下,导致婚外情。
她恋上网聊无法自拔
社会的发展使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压力越来越大,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却越来越少,很多人无法发泄心中沉积已久的怨气,于是选择了网上聊天来排遣寂寞的情绪,来填补内心的空虚。网上聊天,直抒胸怀,没有面对面交谈的压抑与戒备,也不用担心暴露自己的身份,彼此快乐着你的快乐,悲伤着你的悲伤。
网络游戏是真是假
自己几年来对婚姻的认真经营、对感情的执着投入,真的敌不过他们几个月的虚幻江湖、如影随形吗?一直到坐在庄严的法庭上,
责任感和道德意识的弱化让网游“大行其道”。在虚拟的网络游戏中,玩家可以以一种全新的姿态去随心所欲地做各种想做的事情,甚至可以在里面寻求尊严、权利、感情和成就。每一样都足够让在现实中失去信仰的人重拾自我、重塑人生,但是,正是这样的自由和放纵,使玩家渐渐失去了自我的本性,只会盲目地遵从游戏的引导。
孩子成了“小网虫”
小宝一直是老师的骄傲,不但聪明好学还
由于“网聊”、“网恋”、“网婚”的无序性、随意性和隐蔽性,给现实婚姻构成了较大威胁,滨湖法院建议:
一是加强网络管理,增强网站经营者的责任。由于网络世界的隐私秘密性和信息不对称性,更加需要现实社会中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和制约,特别是加强网站经营者的自律和诚信,如增加专门针对“网婚”行业自律的条款,强制性地要求所有从事经营“网婚”业务的网站经营站都需承担相应责任,以加强对网民的宏观管理。
二是将“网婚”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虽然现行法律条文中还没有涉及“网婚”这一范围,也够不上法律意义上的重婚,但一样会影响婚姻家庭生活,导致夫妻感情失和。所以符合婚姻法32条第3款第5项的规定,可以作为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作为准予离婚的一种理由,也符合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精神。
三是对网民加强伦理道德教育。不仅要制定“网聊”、“网恋”及“网婚”的游戏规则及一系列道德规范,而且要采取多种形式强化教育,使网络道德标准转化为网民的内在信念,提高网民的自我约束能力。
四是大众媒体对网络虚拟技术的负面作用和副产品应该有深刻的认识,同时具备独立的批判精神。不能为了各种利益动机而迎合网络人群的心理需求,对网络的安全教育则不能放松。
滨湖法院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这类案件也存在着审理难点,主要是原告一方普遍存在举证障碍。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主要是被告沉迷于网络及在网络世界中有对婚姻不忠实的行为,但该主张普遍缺乏证据支持。原告往往将被告在网上与他人聊天的记录作为证据,但该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都有待商榷。另外是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难以认定。当事人沉迷网络的形式多样,或沉迷网游,或频繁与异性网聊。特别是对于一方在网络世界中与他人以夫妻相称虚拟结婚,能否认定其存在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成为审理中的难点。
法官们在此提醒,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极大自由的同时,也向人们呈现了其残酷的一面。然而,媒介只是人体的延伸。网络世界最终只是按照我们所希望的模样在变换着它的形态。爱与自由是相对意义上的,它们必须与责任相伴相随,追求所谓的“网婚”、“网恋”,无非是想暂时摆脱现实生活中的种种压力,但沉迷于此无疑成为道德上的红杏出墙,给夫妻彼此的心灵造成极大的伤害。分清现实与网络,不要被虚拟的世界所蒙蔽,才是网民的正确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