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出错证明致当事人患忧虑症?
作者:刘成君 发布时间:2009-05-08 浏览次数:829
本网宿迁讯:因居委会一时疏忽,将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住房证明为女方自建,导致法院在审判离婚案时将房屋判归女方独有。谁也不会想到男方因此事怄出了忧虑症,并把居委会告上了法庭,要求居委会给予其人身损害赔偿。
陈某与案外人茶某原系夫妻关系,去年8月,茶某诉求与陈某离婚。诉讼期间,被上诉人某居委会应茶某要求,为茶某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家中五间两层楼房系茶某自建。法院据此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将该楼房认定为茶某个人财产,判归其所有。陈某非常气愤,不服该判决,向宿迁中院提起上诉。后经中院调查了解,认定该房产系夫妻共有。遂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约定该住房属夫妻共同财产。理虽然“掰”回来了,但陈某却就此精神不振,心情郁结。其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先后在泗洪县人民医院等五家医院检查治疗,共支付医疗费2500多元,被诊断为忧虑症。陈某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居委会赔偿其医疗费2500元,精神损失费25000元。
一审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陈某在离婚诉讼期间,被告某居委会向案外人茶某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法院以该证明为依据,作出了与事实不符的判决,原告因此提起上诉,给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在另案已得到处理。但原告以该证明引发其患忧虑症,且因治疗该病支付医疗费2500元,要求被告赔偿该损失并赔偿其精神抚慰金25000元,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没有证据证实被告的行为与原告患忧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判决驳回。陈某不服,提起上诉,宿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