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母亲向朋友借款,女儿莫名成了担保人。原是母亲私刻印章,并瞒着女儿加盖于担保人一栏。借款逾期未还,借款人将母子俩均告上法庭。日前,无锡北塘法院受理了一起借贷纠纷,判决母亲个人归还姚某9000元。

20071月,刘某向朋友姚某出具了一份借条,言明因购房急需资金,向姚某借款16000元,自2007110开始还款。借条所设担保人栏加盖了女儿的印章。之后,刘某归还了7000元,尚余9000元一直未还。姚某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

姚某诉称,20071月,刘某为买房子,向其借款16000元,刘某的女儿是借款的担保人,后刘某归还了7000元,但余下的9000元至今仍未归还。现要求刘某和其女共同归还其借款9000元。

刘某则辩称,其并未向原告借款,该款是赌债,借条是其在受原告胁迫的情况下出具的。担保人女儿的印章是其私自刻后加盖上去的,借款的事情与女儿毫无关系。

其女儿也辩称,借条上所盖的印章并非其所有,不知道母亲借款的事情,其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姚某也认可了刘某的女儿不知其借款之事,而加盖的印章则是刘某为借款私自盖的。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刘某所述借款是赌债,借条是受原告胁迫后出具,未提供依据,法院不予采信。姚某与刘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刘某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依法应承担归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当事人履行担保责任必须有同意担保的事实存在,姚某认可刘某之女不知刘某借款之事,印章为刘某私盖,故姚某要求其女履行担保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故判决刘某个人承担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