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状告亲生女 法官精调续亲情
作者:顾春梅 杨小英 发布时间:2009-05-05 浏览次数:880
本网盐城讯:近日,东台法院调解了一桩特殊的排除妨碍纠纷案。
原告陈某是东台市某厂退休职工,也是被告陈小林的亲生父亲。1994年,陈某将自己与前妻(即陈小林的母亲)离婚时分得的财产变卖,又向女儿陈小林借款3万元建造砖混结构的两层楼房一幢,于2008年以个人名义领取该房屋的产权证。父女共同生活了三年时间后,陈小林经济状况好转,遂搬走居住。
陈小林利用原居住的一楼开设了外贸加工点,陈某认为女儿侵犯了自己的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女儿搬出房屋。
女儿陈小林觉得委屈,辩称父亲所诉的房屋系双方共同出资建造,并找来了自己的伯父及邻居等人证明自己的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曾于1997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陈某在家居住到老死,陈小林暂不住家里,待陈某死亡后房产归陈小林所有。同时约定谁违反协议则承担一切后果,直到废除协议。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特殊关系,遂对双方进行了精心的调解。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再续亲情,陈某一次性贴补女儿陈小林建房代垫费用计30000元,陈小林六日内将房屋腾空交陈某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