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人大代表倾听“第一案”?盐城中院审理某不服工伤认定案侧记

 

本网盐城讯:盐城市人大常委会牵头组织的千名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项活动经过月余的紧张准备,正式拉开序幕。430,国家、省、市、县各级人大代表100余人认真旁听了活动“第一案”。庭审结束后,代表们异口同声地说:“这个案件选得好!我们要听的‘第一案’就是这样的社会公众关注,老百姓迫切希望得到回应的‘普通’的民生案件。”盐城两级法院坚持科学发展观,主动接受各界监督,从各方面主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主动配合实施“千名代表评百案”活动便是今后三年的又一大手笔。

精心选择“第一案”,让代表们听出“味道”

“为了能够扎实推进‘千名代表评百案’活动,通过人大对我们的监督,让代表们进一步理解、关心和支持法院工作,我们在这‘第一案’的选择上,我们可是煞费苦心。”盐城中院党组书记、院长徐清宇兴致盎然地向记者介绍说。

今年3月份,盐城市人大常委会专门下发《关于组织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法院庭审专项活动的方案》的通知,决定用三年的时间组织千名人大代表进法院评百案。为确保“千名代表评百案”取得实效,盐城市中院成立全市法院“千名代表评百案”专项活动领导小组,院长徐清宇任组长。各县(市、区)法院也成立了相应机构,分别为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做了各项准备。启动仪式后,整个活动将进入实施阶段,“第一案”的示范作用不言而喻。

在准备的过程中,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古城要求,被评议案件要有一定的代表性,要体现活动“千名代表评百案,公正司法促发展”的主题,要给老百姓关注的热点问题一个交代。

市中院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等三个职能庭各精心挑选了一件案件,法律关系涉及债务纠纷,企业股东权益纠纷,以及弱势群体权益保护。可以说,每一件案件都符合要求。权衡再三,中院党组决定将行政庭的某公司不服盐城市盐都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定为“第一案”。理由是,该案是一件“非典型”工伤认定案件,看似普通,案件标的也不大,但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作为强势的企业与作为弱势的职工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配,对规范企业用人程序,及时履行应尽义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有重大意义。

盐城中院分管院长马生安说:“这样的行政案件,利益争点清晰,案件焦点集中,代表们对此类纠纷亦不陌生,这样的案件才能让他们听出味道来。”

规范开好“第一庭”,让代表们翘起大拇指

书记员在核对完上诉人、被上诉人身份并宣读法庭纪律后大声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席。”“唰……”参加旁听的市人大领导、国大代表、省、市、县人大代表、市中院、各基层法院领导应声起立。审判长杨越华与两位审判员在众人的注视中肃然走进法庭。一声笃实的法槌敲击后,庭审正式开始。

该案原审第三人宋某于200712月,经上诉人盐都某公司工人梁某介绍到公司上班。200824日上午630分左右,宋某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头部受伤,经诊断为左侧颞枕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左侧颞枕部软组织挫伤、嗅觉、味觉部分丧失。盐都区劳保局在宋某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宋某受伤为工伤。上诉人不服,认为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公司已放假,而且该公司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730分,宋某受伤不属于上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并申请证人梁某、张某、王某出庭作证。争议焦点非常清楚:宋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上班途中,以及能否认定为工伤。

“下面进入查证辩论阶段,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围绕争议焦点,通过举证、质证及辩论,查明事实,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首先由被上诉人就原审第三人是否为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进行举证”……

审判员相互补充询问,值庭法警接送证人、交接证据,庭审在审判长杨越华的主持下,有条不紊地推进。旁听席上,人大代表们双目炯炯,神情专注。

2个小时的庭审,双方围绕宋某是否为上班途中受伤,能否构成工商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辩论。庭审小结后,法庭休庭15分钟。在这间隙,应邀参加旁听庭审的几位国大代表立即被十多名记者“包围”,全国人代表、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成志说:“整个庭审井然有序,程序公正,查证严密,从审判长到书记员都表现出了非常高的职业素养,我对庭审的情况非常满意!”发稿前,笔者从盐城市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参与旁听的106名代表对除裁判文书质量外的庭审的程序、驾驭庭审的能力、庭审形象、裁判质量满意率达97.6%

当庭宣判“第一案”,给企业和职工提个醒

经过认真评议,合议庭对案件当庭进行宣判:证人梁某、王某、张某推翻其在一审中的陈述,没有足够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上诉人提供的放假通知亦为单方证据,法庭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槌落下,庭审结束。省人大代表朱复东感慨地说:“今天哪是来评议案件,是来法院认认真真听了一课啊!回去之后,立即要对公司的类似问题进行整改。”

为什么并非准确上班时间仍要判决公司败诉,而企业和职工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记者就这个问题采访了本案的审判长杨越华。

她告诉记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收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上下班途中”进行了明确解释,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本案中的上诉人公司采取的是计件计酬,宋某为了多完成任务,提早上班,应当理解为加班。国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初衷,就是要通过保险的方式分散企业因职工工伤导致的风险和负担,这是国家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企业未能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因此,企业必须及时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作为职工,则应该及时敦促企业为自己缴纳相应的保险,避免受伤后得不到及时的医治和救助,同时也免受诉讼之累。

为把“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任务落到实处,盐城两级法院将在今后的3年内,挑选各条线典型案件100余件,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的评议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以提高案件质量和效果,应对新经济形势的挑战。我们期待着法槌再次敲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