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无锡讯:除夕夜燃放烟花,却导致路人眼睛受伤。日前,宜兴法院对这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判决,燃放者被判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7000余元。

2009125,除夕日,当晚1155分左右,外面鞭炮与烟花燃放,热闹非凡。高强骑着摩托车送朋友回家,途经朱小军家门口时,正赶上朱小军家在放鞭炮与烟花。突然,高强感到右眼剧烈疼痛,疑是被烟花炸伤,立即与朱小军交涉。然而朱小军认为周围几家人都在燃放烟花爆竹,不能说明高强的眼伤是他家放的鞭炮所致。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高强向110报警并被送到医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高强右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屈光不正。整个春节,高强只能无奈地呆在医院治疗,10天后高强出院,共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事后,高强向宜兴法院丁蜀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朱小军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12916元。被告朱小军则辨称:2009125日晚1158,他是在自家门口确保无人行走的情况下燃放小鞭炮的。他在节日期间燃放鞭炮没有过错,而且其他人家在同一时间也燃放烟火,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受伤与他放的烟火有关,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火持有人在特定时间与特定地点燃放烟火应确保安全燃放,本案中朱小军在自家门燃放烟火与鞭炮也应确保安全燃放。根据原告、证人的相关陈述和公安记录的事故现场情况,可以确认高强的右眼是在途经朱小军家门口时因爆竹而炸伤;虽然朱小军辩称此时别人家也在燃放烟火,但他不能证明高强右眼受伤与他燃放烟火的行为无关,且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人家燃放烟火致高强右眼受伤的证据,故朱小军应对高强的眼伤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