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夜燃放烟花 致路人受伤担责
作者:潘永强 张卿 发布时间:2009-04-27 浏览次数:868
本网无锡讯:除夕夜燃放烟花,却导致路人眼睛受伤。日前,宜兴法院对这起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了判决,燃放者被判赔偿受伤者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7000余元。
经医院诊断,高强右眼钝挫伤、右眼外伤性前房积血、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左眼屈光不正。整个春节,高强只能无奈地呆在医院治疗,10天后高强出院,共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事后,高强向宜兴法院丁蜀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朱小军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12916元。被告朱小军则辨称:
法院经审理认为,烟火持有人在特定时间与特定地点燃放烟火应确保安全燃放,本案中朱小军在自家门燃放烟火与鞭炮也应确保安全燃放。根据原告、证人的相关陈述和公安记录的事故现场情况,可以确认高强的右眼是在途经朱小军家门口时因爆竹而炸伤;虽然朱小军辩称此时别人家也在燃放烟火,但他不能证明高强右眼受伤与他燃放烟火的行为无关,且也未向法院提供其他人家燃放烟火致高强右眼受伤的证据,故朱小军应对高强的眼伤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