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因看中专卖店一辆电动车,遂产生设局“骗车”的念头。于是通过雇用不知情的农民工,利用其作自己的“担保”,以试车为名将电动车“骗车”。2009322,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6个月。

200811月,张某谎称为岳母装修房屋,在劳务市场找到素不相识的农民工冯某,并对冯某称其岳母对外人装修不放心,要冯某与其以表兄弟相称。两人乘车到建湖县某电动车专卖店下车,张某对冯某讲其岳母家就在附近,提出先买辆电动车再去装修。进入专卖店后,张某不断在店主面前称冯某为表弟,并不时询问其对电动车的意见。最后张某就之前已看中的那款车与店主经过讨价还价后成交。付款前,张某提出要试车,店主以为冯某是张某的表弟,有其在场没有丢车危险,于是应允。张某驾车后一去不返。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尽管被告人张某使用了欺诈的手段,使受害人产生了错误认识,但受害人并无转移占有的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因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张某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平和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占有,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全部退还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