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被告人时某犯盗窃罪,于2008116被江苏省响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在入狱服刑时期被发现有漏判之罪。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时某的漏判之罪依法判决,对漏罪与前罪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同案犯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被告人均被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时某等人于2007年至20083月间,至响水县响水镇、南河镇、陈家港镇等地,盗窃作案17起,窃得猪、鸡、电瓶车等物。其中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17起,所窃物品价值合计人民币34257元;被告人时某参与作案17起,其中9起已判决,8起尚未判决,未判决的所窃物品价值人民币76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王某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时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属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有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时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逐作出上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