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爆“炸弹”索巨款 敲诈未成获刑罚
作者:朱晓敏 发布时间:2009-03-20 浏览次数:891
本网苏州讯 引燃自制爆炸装置,敲诈勒索强要巨款。近日,太仓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2008年底,随着春节的日益临近,来自湖北的卢某因囊中羞涩,竟动起了敲诈太仓某市政公司王老板的念头。2009年1月5日,卢某通过事先购买的爆竹、香、辣椒酱等物,自制了一个爆炸装置,并将其放在王老板公司的男厕所内引爆。当晚及第二天上午,卢某多次采用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以威胁王老板及其女儿的人身安全为由,向王老板敲诈勒索人民币60万元。后因王老板及时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将躲在某网吧内的卢某抓获而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爆炸、打电话、发短信威胁、恫吓等方法,强行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且系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