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盐城讯  即使是自己承包栽种的林木,也需法律规定的准许才能砍伐。恍然大悟的被告人高某犯滥伐林木罪,江苏省响水县人民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预缴)。

经审理查明,2002319日被告人高某等人与河堤防管理所签定林地承包合同书,承包期限为十年,承包林地界址东至青坎,西至伏堆河界桩,南至某村三组与五组交界处,北至北堆堤脚。20089月份,被告人高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在砍伐成材杨树268棵,经现场辨认,被告人高某砍伐的树木在其合同承包范围内。经林业主管部门勘验,被伐林木活立木蓄积共50.2306立方米。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砍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高某恍然大悟,最终认识到自己所犯的错误,并主动到法院交纳了罚金。鉴于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逐作出上述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