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法院:构建非太仓籍未成年犯矫正体系
作者:王勇 发布时间:2012-05-15 浏览次数:314
日前,17岁的陕西籍未成年缓刑犯杨某来到太仓市璜泾镇司法所报到,正式接受本市社区矫正。这是自太仓法院实施《非太仓籍未成年犯本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来的首个成功案例。
近年来,随着太仓市外来人口逐年增加,外来未成年犯罪呈日益上升趋势。太仓法院克服调查难、监管难、帮教难等问题,与司法局密切合作,自2011年以来已使像杨某一样符合条件的4名非太仓籍未成年犯全部实现本地化社区矫正,保证了外地涉罪未成年人得到平等化保护。在前期探索的基础上,结合已有的成功经验,近日联合市司法局专门出台《非太仓籍未成年犯本市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矫正程序,明确各方责任,构建起外来未成年犯的全过程、规范化的矫正体系。
“一表一会”充分发挥审前背景调查作用。“一表”即法院委托司法行政机关对非太仓籍未成年犯的家庭情况、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会和被害人的意见以及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形成背景调查评估表提供法院。“一会”即由司法行政机关邀请被告人、法定代理人、社区居民、工作单位有关人员及承办法官参加,对审前调查的争议事项举行听证会,以期取得共识。
“一员一书”实现判决矫正无缝对接。“一员”即将司法行政机关所指派的社会调查员引入庭审,社会调查员的意见作为对未成年犯量刑的重要参考依据。“一书”即法院在对非太仓籍未成年犯判处宣告缓刑、管制生效后,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时间、报到须知及相关责任等事项,并由本人签字后同步送达司法行政机关,实现判决与矫正的无缝衔接。
“一组一鉴定”确保判后矫正最终效果。“一组”即由司法所或基层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熟悉青少年成长特点的人员成立专门矫正小组,根据未成年犯的犯罪类型、犯罪性质、主观恶性、社会危害、心理情况、现实表现等进行综合评估,区分类型,实施个性化矫正和教育感化。“一鉴定”即对于社区矫正期满的未成年犯,由社区矫正机构根据其表现、考核结果、社区意见等情况作出书面鉴定,作为终止矫正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