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雨花法院就外贸企业规避金融风险提出司法建议
作者: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09-03-18 浏览次数:419
本网南京讯:针对金融危机影响下外贸企业经营风险日益增大的现状,雨花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向江苏舜天等外贸企业提出了相关的司法建议。
1、规范合同签订。一是合同订立时应明确合同的性质和自身的法律地位。合同签订时应明确是买卖合同还是代理合同,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由自身承担,而代理合同的债权债务则由委托人承担。二是完善书面合同手续。贸易公司的合同签订多以传真作为主要形式。电传电子合同是我国法律确认有效的合同形式,但须注意的传真纸上的合同仅仅是电传数据的书面载体,而不是电传数据本身,要证明电传数据的真实性,须电信部门的电传数据证明,这是一个复杂繁琐的取证过程,而且电信部门的电传数据一般保存不超过半年。因此建议在通过电传进行发盘、还价等商讨最终确认合同内容后,应订立一份盖有公章原件的书面合同,以利于书面材料的保存。同样在合同的修改、质量问题的认定等合同实质性问题时,尽量要取得盖有公章原件的书面证据。
2、明确货物质量条款。一是合同订立时要对质量标准予以确认,对货物质量有特殊或较高要求的,应当明确写明质量标准,鉴于我国大多数产品质量都有国标或者行业标准,参照哪一级标准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含糊的仅对货物注明一等品或者出口产品要求,容易导致质量标准不清而处于不利的地位。二是载明货物检验和质量异议相关内,。外贸企业在进出口买卖中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购买成品,交付给下家,这种情况出现货物质量问题比较容易确定责任主体;另一种方式是购买原料,交付给自己的业务厂家加工成成品出售。在这种交易情况下,在加工前要对原料把好检验关,否则一旦加工成成品再对原料提出质量异议,则存在诸多的举证困难,因为一般加工成成品后基本就过了原料货物的质量异议期。出现质量问题后要封存好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与供货商及时商谈,就质量问题要形成书面的备忘录。供货商委托处理质量产品的要有其书面的委托手续,不能仅凭电话或者传真就对货物进行处理,否则一旦进入诉讼就极为被动。
三、强化业务人员管理。一是对自身业务人员要做好法律宣传和培训工作。虽然外贸公司都有统一的格式合同,但这并不是能解决所有法律漏洞的。取得合同上的优势有时并不能弥补交易操作过程中由于疏忽导致的被动情形。建议配备法律专业人员对合同进行审查,审查不限于书面合同本身,还应涉及整个交易流程。虽然公司会对业务人员的对外权限作出内部划分,但这并不必然能对外产生效力,法院一般都认定公司业务人员的行为视为公司行为,除非在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因此须从制度上管理好公司业务人员。二是对供应商或者买受方的业务人员的身份须加以甄别。一般有明确授权委托书或者在合同上签字的人员可以认定为公司业务人员。此外业务人员流动性较大,有可能同一业务人员在不同的时期做的同类的贸易业务,代表的却是不同的公司。因此尽量做到每笔业务都有业务人员的身份确认凭据,在诉讼中才能确认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