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安法院“五定五变”促进执行工作取得实效
作者:陆圣斌、钱军 发布时间:2009-03-13 浏览次数:452
本网南通讯:海安法院在清理执行积案工作中,采取“五定五变”工作法,取得显著成效。截止目前执结了一批大案、难案等重点案件,有力地维护了司法权威。
“五定”即定清理重点,定承办人员,定包案领导,定执行期限,定目标责任。一是定清理重点。活动开展以来,该院执行局对所有执行积案逐一排查摸底,建立台帐。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将拖欠工程款案件、拖欠农民工工资款案件、特殊主体案件、特困群体案件、重复上访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确定为重点清理案件。二是定承办人员和包案领导。确定每一个清积案件的具体承办人和包案领导,实行执行人员对个案负责,执行组长对全组案件负责,执行局局长对全局案件负责的层级责任制。三是定执行期限和目标责任。执行局长和各执行实施组组长组成清理执行积案执行长联席会议,对六类案件重点积案逐一研究,根据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确定执行期限,并具体确定承办人的最低目标责任。
“五变”即变执行理念、变执行方法、变执行资源配置、变执行时间、变执行管辖。一是改变执行理念。在执行工作中,改变过多采用强制措施的做法,树立以疏导教育为主,强制措施为辅的执行工作思想,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缓解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积极采取和解方式结案。对一些态度强硬拒不执行的老赖并不一味放纵,在经过多次思想工作未果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强制执行的作用,促其履行义务。二是改变执行方法。通过执行威慑机制和社会联动机制,针对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强化执行工作针对性: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采取悬赏执行的方法,提高申请人和案外人提供线索的积极性;对在社会上有一定身份而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新闻媒体曝光的执行方法,促使其履行义务。三是改变执行资源配置。实行执行各实施组和综合组分工不分家,加强执行工作的密切配合。在必要时,调集全院的人力、物力,发挥其它庭室队的主观能动性,定时集中全院的力量执行案件。四是变执行时间,对暂时确实经济困难的被执行人,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给予其合理的宽限期,让其想办法履行义务。五是改变执行管辖。必要时,对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受各种干扰的案件依法向上级法院报请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