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门法院婚姻家庭纠纷调处中心自成立以来,积极运用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多级调解各类调解途径,不断总结经验、摸索规律、规范流程,逐渐建立起一套程序清晰、高效高质、成果显著的调解工作开展方法,一季度依托海门市妇联大调解平台诉前调处各类婚姻家庭纠纷60余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主线明确,釜底抽薪重点突破。在案件从受理到审理到审结的整个矛盾调处过程中,抓住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双方的核心矛盾。针对离婚诉讼当事人从社会影响角度考虑,回避重要矛盾,避重就轻进行诉辩的问题,依据当事人的心理特征,用心理学方法引导当事人摆脱诉讼程序、他人想法、律师意见的束缚,讲出心里深处的根本矛盾缘由,从最核心问题着手解决实体争议。在调解过程中解决了核心争议,矛盾就化解了一多半,其他细枝末节,当事人双方易于达成一致意见。

 

基础夯实,查明事实明辨对错。因离婚案件的特殊性质,在该类纠纷中,诉讼双方往往仅仅依靠口头陈述来讲述事实,而书面和实物证据较少。法官仅依靠对双方陈述的内心确认来分辨真伪往往说服力不强,难于说动当事人搁置矛盾配合调解,判决后也容易引发上诉和上访。故该院在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过程中,特别重视实体证据和知情人员证言的采集工作,形成证据链还原案件基本事实、明辨对错,增强调解、说理说服力和矛盾化解成功率。

 

方法灵活,调解方式不拘一格。依托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将案件调解和审判关口前移后推,不拘时间、地点、调解主持人,不分庭前、庭中、庭后,把握时机、创造条件、邀请协助人,灵活运用“面对面、背对背”、“请进来、走出去”、“坐堂问案、上门调解”、“单独说服、群策群力”等各种调解方式筹划调解策略,运用调解技巧最终赢得案件矛盾和平解决。

 

形成合力,依托平台循序渐进。针对部分当事人对妇联干部、社区干部调解结果效力的疑虑和对年轻审判员业务能力的质疑,该院充分利用矛盾调处中心平台和各个乡村、社区法官联络点,积极送法进社区、进乡村、上门提供司法服务,对社区、妇联干部促成的调解协议积极进行司法确认赋予法律强制效力。创制诉前调解、法官调解、合议庭调解、庭院长调解四级递进式调处机制,利用当事人信任法院、信任领导的心理逐层强化调解力度,最终冰释隔阂、促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