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南京讯:日前,下关法院对被告人江玲以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此案成为近年来该院以“拒执罪”判处的首起案件,对弘扬司法权威,打击、震慑无视法律、拒不执行的“老赖”具有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被告人江玲与覃伟于20087月经下关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双方共有的房屋1套归江玲所有,江玲于同年95日前给付覃伟补偿款35万元。调解书签署当日,江玲给付覃伟5万元。同年8月,江玲将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其母亲。至协议履行期限届满,江玲未向覃伟支付30万元。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江玲,其拒接电话。法官辗转找到了江玲的工作单位,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江称房子已卖掉,无钱给付,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下关法院查明江玲具有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遂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被司法拘留期间,江玲仍态度顽劣。鉴于江玲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下关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后,江玲方对自己的行为有所认识,委托家人代为履行了30万元付款义务。

“执行难”既是公众关注的热点,也是法院工作的难点。权利人经过诉讼,使自己的正当权益在法律上得到确认,但实现权利往往困难重重。其中不乏义务人经济拮据、确无能力履行的情形,但有相当一部分是义务人有履行能力却恶意不履行,甚至千方百计逃避执行,直接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无法得到实现,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信。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警示那些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的义务人,“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一旦触犯刑律,“老赖”们既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同时,也告诫所有执行义务人,依法履行是为人之基、立信之本,应当吸取足够的教训,正确对待、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做知法、守法、护法的诚信公民。